tuobamao wrote:
小弟新手,望各位大侠不吝赐教。
《新专利法详解》上 第140页上说:“在判断在后申请的新颖性时,可以用于进行比较的在先申请的内容是该申请的全部内容,包括说明书(和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但不包括摘要,也不包括优先权文件。”
近日看到一篇2006年申请的专利,在一篇审查员发的一通意见中,引用了一篇1998年公开的日本的专利,在论述一种一项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的时候,审查员明确写了“参见摘要、附图 l - 8 ”。
很疑惑,不是说比较的内容不包括摘要吗?为什么审查员可以引用摘要来比较呢? 谁说不能用摘要了?指南上规定了吗?
新专利法详解毕竟是带了个人观点的,很多东西不一定正确。
当然你也可以说指南不一定正确,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专利法和细则上没有规定不能用摘要,只要满足公开在前就可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