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1)不符合本章第2.1节(1)、(2)、(3)中规定的受理条件之一的。
(2)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的。
(3)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
(4)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5) 直接从外国向专利局邮寄的。
(6)直接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向专利局邮寄的。
(7) 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