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2008 wrote: 1. 外国优先权是否可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转换?可 2. 指南P33 最上面“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某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受理国家名称之一的,视为未提出该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视为未要求本过优先权是不是仅指未要求该项未写明或错写的优先权而言的,参考外国优先权? 是 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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