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审查指南5.2.1 修改方式的例外是否适用于初审

2008-10-27 19:45
26058
关于审查指南5.2.1 修改方式的例外是否同样适用于初步期间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弱弱的提问,希望各位给予答复,谢谢~

下面是指南的对应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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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修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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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

然而,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

    (1) 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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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回复

倒序浏览
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10-28 19:12:39

Re:审查指南5.2.1 修改方式的例外是否适用于初审

和初审还是实审关系不大,主动修改就可以,被动修改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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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MMMAAA  中级会员 | 2008-10-28 19:37:08

Re:审查指南5.2.1 修改方式的例外是否适用于初审

谢谢elecass的解答, 但有些看不明白^^

能不能更详细解释啊~~~
bosn  专利审查员 | 2008-10-28 20:50:34

Re:审查指南5.2.1 修改方式的例外是否适用于初审

发明的超范围一般都是由实审部门来判断。凡主动修改的,不管其是否超范围,都接受其为审查文本。否则,按照上面的方法判断是否接受其为审查文本。
bosn  专利审查员 | 2008-10-28 20:58:34

Re:审查指南5.2.1 修改方式的例外是否适用于初审

发明初审中,只有当审查员发出了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修改文件时,才需对申请人就此作出的修改是否明显超范围。例如申请人修改了数据或者扩大了数值范围,或者增加了原说明书中没有相应文字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或者增加一页或者数页原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发明的实质性内容。
gengxiaoyue  注册会员 | 2008-10-28 21:03:21

Re:审查指南5.2.1 修改方式的例外是否适用于初审

如果主动修改的内容未记载在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中,则无论是主动修改还是被动修改都是不允许的;因为不符合法三十三条的规定,这是对修改本身的要求,与主动修改还是被动修改无关;
bosn  专利审查员 | 2008-10-28 21:09:29

Re:审查指南5.2.1 修改方式的例外是否适用于初审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也差不多,凡是符合R51的都应作为审查文本,不符合则视情况判断是否接受。
bosn  专利审查员 | 2008-10-28 21:12:43

Re:审查指南5.2.1 修改方式的例外是否适用于初审

指南5.2.1给出的是即使不超范围也不能接受的四种情况,因为这四种情况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PPPMMMAAA  中级会员 | 2008-10-28 21:26:59

Re:审查指南5.2.1 修改方式的例外是否适用于初审

谢谢楼上各位:

感谢bosn的大力支持~

再自己总结以下:
1、(bosn) 发明专利--》 凡主动修改的,不管其是否超范围,都接受其为审查文本。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情况下以符合R51的都应作为审查文本,不符合则视情况判断是否接受(可参考审查指南5.2.1 的OA的[主动修改])。
3、 以节约审查程序的角度,4项例外对发明实用新型均适用,并不限定于审查指南5.2.1 的OA的[主动修改]。

还有个弱弱的提问,发明初审、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初审的第一次意见答复时间多久啊,和实审的OA一样4个月? 还是审查员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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