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无效中关于 合并式 修改的讨论--请大伙指点

2008-10-27 07:13
352715
<指南>中讲的是将两个从属于同一个权利要求,而互相没有从属关系的 权利要求合并在一起,  为合并式修改.

2007年的答案也是这么改的,将独权删掉,将从权2和3合并成新的独权.

可是,如果将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合并到独立权利要求中,这样的修改,不知道是不是<指南>中的\"合并\"式修改.?

看字面意思有一定差距,可是这样的修改并没有违反<专利法>及其细则,
我相也应该是允许的.

不知道大伙觉得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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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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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pphire_wang  中级会员 | 2008-10-27 15:39:15

Re:无效中关于 合并式 修改的讨论--请大伙指点

不是,合并式修改必须是技术方案完全合并;如果只是修改其中一个技术特征的话在答复中允许,在无效修改中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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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xinghua  注册会员 | 2008-10-27 17:31:38

Re:无效中关于 合并式 修改的讨论--请大伙指点

“可是,如果将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合并到独立权利要求中,这样的修改,不知道是不是<指南>中的\"合并\"式修改.?”
这个不是合并修改 而是技术方案的删除
比如:独权是 ABC 从权是ABCD
你所谓的合并应该是指将ABC和ABCD合并成为ABCD吧? 这实际上是技术方案的删除,删除了ABC,保留了ABCD。
huanglei  注册会员 | 2008-10-27 18:49:15

Re:无效中关于 合并式 修改的讨论--请大伙指点

合并式修改是发生在从属权利要求之间,而不是在有引用关系的权利要求之间。
同时,独权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存在从权之间的合并修改。独权的修改方式只有一种:删除。
binny2000  注册会员 | 2008-10-28 02:35:21

Re:无效中关于 合并式 修改的讨论--请大伙指点

huanglei wrote:
合并式修改是发生在从属权利要求之间,而不是在有引用关系的权利要求之间。
同时,独权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存在从权之间的合并修改。独权的修改方式只有一种:删除。
能否举个例子说明说明?
zhfqiao  中级会员 | 2008-10-28 04:15:41

Re:无效中关于 合并式 修改的讨论--请大伙指点

huanglei wrote:
合并式修改是发生在从属权利要求之间,而不是在有引用关系的权利要求之间。
同时,独权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存在从权之间的合并修改。独权的修改方式只有一种:删除。

也不能一概而论,有可能是技术方案的删除。
比如,独立权利要求有a+b,其特征在于c或d
此时,可以删除c或d,以缩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huanglei  注册会员 | 2008-10-28 05:51:09

Re:无效中关于 合并式 修改的讨论--请大伙指点

binny2000 wrote:
能否举个例子说明说明?

其实,07的第三卷就是很好的例子阿。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8-10-28 05:55:41

Re:无效中关于 合并式 修改的讨论--请大伙指点

将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合并到独立权利要求中,这不就是(独立)权利要求的删除吗?当然允许了。
不要用乱套子:)
woodns  注册会员 | 2008-10-28 06:21:15

Re:无效中关于 合并式 修改的讨论--请大伙指点

某审查员有名名言:“汉语言文字具有多义性”。

“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理解为:
1、某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2、某从属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特征;

所以会有分歧。
binny2000  注册会员 | 2008-10-28 07:57:29

Re:无效中关于 合并式 修改的讨论--请大伙指点

woodns wrote:
某审查员有名名言:“汉语言文字具有多义性”。

“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理解为:
1、某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2、某从属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特征;

所以会有分歧。
是啊,又如:一种新产品制造方法可以理解为
1、新产品的制造方法
2、新的产品制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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