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可以行政诉讼的范围,最后的(十一)为认为行政机关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的具体规定与之限定方法类似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受案的范围,最后的说明为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它行政案件。十二条规定了不受理的范围。
我的问题是:
行政复议中,不在第6条范围中的情况,法律法规中没有具体说明是否可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提起复议?
行政诉讼中不在11、12条范围的情况,法律法规中没有具体说明是否可诉讼的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具体来说:例如
复审委员会关于复审、无效过程中的不予受理、视为撤回等。它们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在受理和不受理的情况列举中都没有出现,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其是否可诉讼。是否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为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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