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撰写是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原来看看觉得答案没什么问题,可是最近再看觉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5——8是错误的。我的理由是
实质审查中被动答复应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做出,除非是消除了原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从而有利于节约审查时间方能认为是视为经审查员同意,并被接受。而5——8中的技术特征并未出现在原权利要求书中,且并没有消除任何的缺陷,事实上修改后的1——4符合修改的要求,因此根据《 审查指南》的规定,审查员应在收到该修改权利要求书后要求申请人删除不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做出修改的5——8,否则该修改权利要求书不被接受!
我个人认为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的区别就在主动修改只要不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就可以了,而被动修改不能随心所欲,只能针对审查员的意见在原有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基础上进行,主要是修改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随意增加所属权利要求的项数。否则被动修改和主动修改除了被动不能扩大原权利要求的范围等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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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812  注册会员 | 2008-10-26 05:33:50

Re:杨老师,请教06撰写的一个问题,陷入迷茫了!!求助!

技术特征并未出现在原权利要求书中 好象是在无效中才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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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翔的兔子  注册会员 | 2008-10-27 01:33:09

Re:杨老师,请教06撰写的一个问题,陷入迷茫了!!求助!

我的意思是因为5——8的技术特征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因此也就不存在缺陷,现在在被动修改中加入是否可以!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10-27 22:54:55

Re:杨老师,请教06撰写的一个问题,陷入迷茫了!!求助!

答复审查意见时,在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成立的情况下,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一般是允许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内,因此不存在超范围的问题。在独权成立的情况下,新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往往不会增加审查员过多的实质审查工作,因此在实践中是可以被接受的。

根据目前最新版审查指南的规定,答复审查意见时,如果增加不在原权利要求技术方案范围内的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将不再被允许。
飞翔的兔子  注册会员 | 2008-10-28 02:51:59

Re:杨老师,请教06撰写的一个问题,陷入迷茫了!!求助!

谢谢杨老师了,我有点死扣书本了,呵呵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10-28 06:26:44

Re:杨老师,请教06撰写的一个问题,陷入迷茫了!!求助!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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