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撰写是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原来看看觉得答案没什么问题,可是最近再看觉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5——8是错误的。我的理由是
实质审查中被动答复应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做出,除非是消除了原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从而有利于节约审查时间方能认为是视为经审查员同意,并被接受。而5——8中的技术特征并未出现在原权利要求书中,且并没有消除任何的缺陷,事实上修改后的1——4符合修改的要求,因此根据《 审查指南》的规定,审查员应在收到该修改权利要求书后要求申请人删除不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做出修改的5——8,否则该修改权利要求书不被接受!
我个人认为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的区别就在主动修改只要不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就可以了,而被动修改不能随心所欲,只能针对审查员的意见在原有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基础上进行,主要是修改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随意增加所属权利要求的项数。否则被动修改和主动修改除了被动不能扩大原权利要求的范围等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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