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撰写考了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审查指南有关规定:
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答案中的修改方式: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并将从属权利要求2、3合并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
1、一种用于封装可产生或吸收气体的物质的包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和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装体通过密封口封住,该包装体还包括一个带状部件,所述带状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的外表面上,所述带状部件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与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当沿着与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牵拉所述带状部件时,可使所述不透气性外包装层撕开,使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
我的问题是:
此权利要求是在考虑对比文件1,2的条件下撰写的,其特征部分有一些技术特征已经被批露了,因此是否应当将此部分技术特征归到前序部分?即是否应当重新划界?
如:所述包装体包括由不透气性材料构成的不透气性外包装层和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透气性内包装层,可吸收或产生气体的物质封装在所述透气性内包装层内,等等
还是说,合并从属权利要求只能简单的把所有的技术特征归纳到一起,即前序部分还是前序部分,特征部分还是特征部分,不能重新划界的?
希望高手给予指点,不胜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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