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一个关于说明书修改的问题

2008-10-23 19:44
11871
原独立权利要求由于缺乏新颖性进行修改时,往往在其特征部分补充了必要的技术特征,应当将这些必要技术特征补充到说明书中去.请问对独立权利要求修改补充必要的技术特征,该必要技术特征是说明书中原始记载的,还是从新的现有技术中增加的?我理解是从新的现有技术中得到的必要技术特征,所有应补充到说明书中,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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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pionchina  注册会员 | 2008-10-24 21:41:39

Re:请教一个关于说明书修改的问题

必须是原说明书(包含附图)或权利要求书明确记载的。——必须符合专利法第33的要求。
对于修改权利要求书,比如补充了必要的技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对说明书的修改仅限于相应性修改,即原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已经明确记载,但在原始申请文件中的表达方式、位置、表达顺序等,可以作修改,以便更好地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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