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伟哥专利无效案中公开是否充分的争议

2008-10-23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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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博客中的一篇文章, 链接如下: http://pharmip.fyfz.cn/blog/pharmip/index.aspx?blogid=375268
愿意与各位一起探讨!

                                         公开是否充分的争议

已历时近7年伟哥专利无效案,由于复审委先以公开不充分为理由认定专利应无效,其后在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中各方交锋自然围绕着公开是否充分展开。

复审委在无效决定(决定号:WX6228)中认为,专利说明书中的试验数据有限,没有明确数据的归属,且没有给出进一步的效果,因此,即使结合考虑现有技术的教导,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也同样不能确信该cGMP PDEv的选择性抑制剂具有“可以诱发阳痿男性的阴茎勃起”的效果。同时复审委认为,马库什通式表征的化合物数目巨大,从这逾百种化合物中筛选和确认本专利化合物确实具有“可以诱发阳痿男性的阴茎勃起”的效果,不能被认为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基于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本专利而言,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并结合所属领域的现有技术,本专利化合物能够治疗或预防雄性动物勃起机能障碍,因此,不能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书中技术方案的公开是充分的,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公开是否充分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即“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本案中复审委认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花费创造性劳动,无法确信…….”不符合26条第3款。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备创造性劳动的能力,因此如果需要创造性劳动才能实现发明,肯定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3款。但是“无法确信”和“无法实现”间是否存在差异,“无法确信”是等同、高于还是低于“无法实现”是一个值得辨析的命题。行政诉讼中法院支持了复审委对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解释,但认为复审委认定事实错误,推翻了复审委的决定。复审委认为创造性劳动来自“从这逾百种化合物中筛选和确认本专利化合物”,法院将筛选的范围应缩小到专利申请中列举的九个化合物的范围,并认为该九个化合物具有相似的效果。

发明是对技术方案的保护,而受保护的技术方案主要体现在权利要求书中。在判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发明,肯定是要判断能否实现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也就是结合现有技术教导和说明书内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否实现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是把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隔离开来判断的,实际上这也做不到。本案中,权利要求书中的化合物相较说明书中的通式是非常明确的,或者说已经指明了本发明第二药物用途的化合物。此时审查是否符合26条第3款应该探讨的是基于说明书能否实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是否需要创造性劳动,而不是抛开权利要求的明确指向下,去考虑从说明书技术方案遴选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是否需要创造性劳动,因为申请人已经完成了从发明技术方案遴选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工作。虽然行政诉讼中,法院未从此角度进行分析,但法院的决定仍受此事实影响。因此,复审委将“从这逾百种化合物中筛选和确认本专利化合物”需要创造性劳动,来作为不符合26条第3款的依据,是其在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动局面的根源。

相信很多专业人士分析本案专利申请时,都会对其公开程度有一定疑问。但目前公开是否充分的唯一法律依据是专利法26条第3款,是否符合此条款的唯一标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是否应该在专利法及法规修订中增加有关公开程度的其他标准,以及是否能在民法等法律下引申出对申请公开方面更多的要求,将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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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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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8-10-23 23:54:44

呵呵

我说老兄,两年前我说这话的时候你怎么说的来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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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road  注册会员 | 2008-10-24 00:58:03

Re:呵呵

良心代理 wrote:
我说老兄,两年前我说这话的时候你怎么说的来这?

两年前, 时间不短呀, 不过我好象记得,  某人的论述把公开不充分和说明书不支持混淆不清, 并要把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割裂开来判断时, 说过某人掉坑里了, 不过不记得那个人是不是你了, 也不知道现在是不是从坑里爬出来了.

“两年前我说这话”  这也是公开不充分呀, 你说的啥话?和这帖子有关吗?

如果是来讨论问题的, 那欢迎。如果是来哗众取宠的, 那你走错地方了。
白手  注册会员 | 2008-11-23 05:30:40

Re:伟哥专利无效案中公开是否充分的争议

听说伟哥好象在其他国家都被无效了?结果胡总去了趟美国回来就有效了。。。
victor234  注册会员 | 2008-11-24 18:25:23

Re:伟哥专利无效案中公开是否充分的争议

原来是这样,楼上肯定知道内幕
fanser2008  中级会员 | 2008-11-27 00:57:20

Re:伟缱ɡ?扌О钢泄??欠癯浞值恼??></td>&a

这是政治,经济。不是法律问题,哈哈
pcip  注册会员 | 2008-11-27 05:31:07

Re:伟缱ɡ?扌О钢泄??欠癯浞值恼??></td>&a

fanser2008 wrote:
这是政治,经济。不是法律问题,哈哈
这是实话,伟哥这案子,做到现在受益的只有双方代理人,可以拿着满世界做活广告。真正的决定因素是中美之间利益的权衡,辉瑞最要紧的是趁着无效决定还未生效,赶紧赚几年钱是王道。这个专利迟早是要被无效掉的,但不是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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