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效的修改,包括删除,合并,和删除一个权利要求中的并列的一个或几个技术方案,其中合并要在所从属的权利要求修改的情况下进行.要对所有在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合并.
如果象打火机那个案例,作出了上位的独权后,两个从属权利是两个实施例的技术方案.如果独权被无效掉了.
那么要不要对其两个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感觉无法合并呀.结构特征都不一样,是不是这时只要删除独权,把两个从属权利要求分别包含的技术特征写清楚就行了.
那如果是这样,07年考试时对包装体的删除合并,能否也可以删除权1,将从权2和3分别写成两个独立的权利要求呢?但答案是将全部技术征全弄在了一起.
请老师指教 ,谢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