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关于无效答复修改的问题

2008-10-22 21:14
45341
对无效的修改,包括删除,合并,和删除一个权利要求中的并列的一个或几个技术方案,其中合并要在所从属的权利要求修改的情况下进行.要对所有在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合并.

如果象打火机那个案例,作出了上位的独权后,两个从属权利是两个实施例的技术方案.如果独权被无效掉了.

  那么要不要对其两个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感觉无法合并呀.结构特征都不一样,是不是这时只要删除独权,把两个从属权利要求分别包含的技术特征写清楚就行了.

那如果是这样,07年考试时对包装体的删除合并,能否也可以删除权1,将从权2和3分别写成两个独立的权利要求呢?但答案是将全部技术征全弄在了一起.

请老师指教 ,谢谢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 个回复

倒序浏览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10-23 05:02:11

Re:关于无效答复修改的问题

合并修改是自愿的,不是强制的。无效修改后可以产生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广告位说明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