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医疗器械的制备方法,使用了胎膜和种子细胞,其中的胎膜随顺产排出或经剖腹产取出;种子细胞直接使用手术后的废弃物(如包皮、尸体腹部皮肤)或毛囊(拔取毛发)或口腔粘膜(刮取)等,或来自发明人通过上述废弃物等建立的细胞库。
审查员欲以无实用性驳回,理由是:胎膜无法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细胞库细胞最初来源于非治疗性的外科手术方法,拔毛也是一种创伤性方法。
我的思路:
1)对于胎膜,基于下述规定解释:“能够制造或使用”指在产业上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不违背自然规律,具有再现性。
2)解释上述某些方法不属于外科手术,如顺产取胎膜、拔毛。
3)在尸体上取皮不是以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为实施对象,应具有实用性。
4)大胆设想: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4.3节、第五章3.2.4节规定的不具有实用性的对象是治疗或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即使申请人认可胎膜和种子细胞的取得均是通过外科手术方法,但本发明仅仅是使用了术后废弃物等物质,而并未要求保护该外科手术方法本身。不知是否有道理?
期待高手指点。谢!
另,据我所知,胎膜的获得没有合法的商业途径,走医院赠送的途径可行吗?
诸位可否给一个“外科手术”的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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