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详解)请求强制许可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个人不能请求,并且请求单位应当具备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条件。为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明其实施条件,请求强制许可的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不能以有关专利没有实施为理由请求批准强制许可;无论有关专利是否实施或进口,在法律上都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给予强制许可。
要点在于:1、要求强制许可的主体是单位而不是个人;2、该单位应该具备实施条件;3、以合理的条件请求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实施许可;4、不论该专利是否实施或进口,都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给予强制许可。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确实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强制许可,但是最终能否得到支持是要看提交的证明材料等情况确定的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