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个钩子权利要求权2对权1限定所表述的保护范围问题.
1、 一种钩子,由单一件的金属杆弯曲制成,该单一件端部变形成钩部分(1),其特征是:至少在所述钩部分(1)底部(2)的横截面具有高度大于宽度的宽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钩子,其特征是:所述单一件由其整个长度为横截面高度大于宽度的的杆坯件整体制成。
权2中对权1进行限定后,其技术方案中,在其钩部分底部相对于单一件本体来说是不是横截面高度比宽度具有更大的宽度(相对于其它部件横截面高度与宽度之比). 还是都一样了.
如果没有至少,如下:
1、 一种钩子,由单一件的金属杆弯曲制成,该单一件端部变形成钩部分(1),其特征是:在所述钩部分(1)底部(2)的横截面具有高度大于宽度的宽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钩子,其特征是:所述单一件由其整个长度为横截面高度大于宽度的的杆坯件整体制成。
权2能否对权1进行限定? 这种写法与前一种写法有没有区别?望请老师指教.
毕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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