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obao2008 wrote:
1、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是否意味着不能以寄出日作为商标的申请日期?
2、如果甲厂于1987年4月1日取得“aaa”注册食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但之后未续展,乙厂于1998年9月1日以“aaa”的食品和服务商标,商标局会核准该食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吗?甲应该在97年4月1日续展,加半年宽限期是97年10月1日,如果没有续展,应认为是在97年4月1日该商标就注销了,还是97年10月1日才注销啊?
1、是
2、如果甲的申请日期是1987年4月1日,如果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就于1997年4月1日失效,也即被注销掉,其他人都可以在1998年4月1日注册该商标,原因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六条,注销商标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乙于1998年9月1日注册同样的商标,商标局会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