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关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格式:(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我的疑问是: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吴观乐老师的书中关于透平的例子,其中将背景技术中中国发明专利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而要求保护的发明,实施例给出了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且可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特征有两种,一是以加压的方式输入逆向较冷气体,二是通过转子转动输入。因为第一种被美国发明所公开,并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选择了第二种作为区别特征。
如果按照上述定义,就可以上位到输入逆向流动的较冷气体,但这样显然无创造性。
因此,我觉得关于特征部分的特征还要有进一步的限定。
再以模型来表达我的想法: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特征包括:abcde,
对比文件1包括特征:abc,对比文件2包括特征ad,
技术领域都相同
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现有技术,前序部分与对比文件1相同的技术特征有abc,特征部分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有de,而d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
这种情况请问该如何划界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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