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对比文件1,可以认定的是:在优先权成立的条件下,该文件仅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但不能用于判断创造性。如果认可该文件为抵触申请,也就等于直接否定本发明的新颖性了。从此题的最终结果来看,在优先权成立情况下,该文件可以构成原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但不构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抵触申请。
HuiHui wrote:
首先感谢楼上的回答. 但可否有进一步的详细解答.
由于对比文件1的优先权日和公开日,表明它不是现有技术, 只能被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但优先权需要核实才可以. 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不能肯定地说对比文件1是抵触申请? 因为考生无法得知对比文件1在优先权日向日本提交的专利申请是否与本专利是同一主题.
虽然不知道专利局当时出题时在此考点上的意图,但希望知道如果再遇到此类不确定事件时,考生应如何思考并作答的方法.
期望得到上述问题的解答,先谢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