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贱人爱 wrote:
美国专利的审查中,有很多方面比中国的松一些
主要是比如:允许的修改(并不要求字面与说明书一致)
另外比如,对于权利要求中某个特征使用的字眼,并不要求其字眼范围与发明实际涵盖的范围一致,这是因为美国专利法规定,权利要求中某个术语的最终表示的范围,需要由说明书来解释。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其审查是不那么严格的,其形式方面的审查也会松一些。
从法理上理解,美国专利法把发明范围最终的界定,放到了诉讼阶段,在侵权诉讼、无效诉讼的阶段,才在法庭上根据说明书的内容来解释权利要求,最终界定权利要求的范围。个人理解,这样做的目的,在于节省审查资源。
因为很多专利,最终不会投入实际应用,因而如果在审查阶段扣字眼,会浪费审查资源
而对于真正得到应用的专利,在涉及侵权诉讼和无效的时候,给出更精确的界限,到了法庭上,甭管你权利要求用的什么字眼,在参考说明书的情况下来判定权利要求的具体界限。到时候该无效的还是无效,该判侵权的还是侵权。 这样做确实比较明智,呵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