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更美好 wrote:
详细研究一下驳回理由,是否此次的申请与第一次申请有重复的指定保护项目?原则上这种情况是不允许出现的。首先要端正态度,然后再分析商标局审查员的原因。
商标跟专利是不同的,同一申请人是可以重复指定同一项目的。
商标驳回通知书正文是: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访商标与×××(还是本商标的申请人姓名)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号××商标近似。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明明说的是“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