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MMMAAA wrote: 感谢adong_ip的答复,就是说按一般的恢复来对待即可么? 但为什么网上有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啊。。。 疑惑中...
eterne wrote: 之所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是因为有两种不同的途径要求恢复权利。 这两种途径都基于细则第7条,一是不可抗力,一是正当理由。 目前来看还没有成功施用不可抗力恢复的案例,所以只有正当理由可行。 也就是你所说的按一般的恢复来对待。
whiteice wrote: 不可抗力应该有的,比如地震,911事件等 不是说911那两栋楼里面有中国的代理机构的办公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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