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wang789 wrote: 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2.2规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形. 视为未提出的情形就要靠自己总结了,我个人总结了几点: 1.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手段办理各种手续的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一章2.1规定) 2.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提前公开声明、实质审查请求、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主动修改、著录项目变更、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办理的各种手续不符合要求均发视为未提出. 个人感觉除开始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和审查员要求办理手续之外的申请人提出办理的各种手续,不符合要求均发视为未提出.
bigfire wrote: 个人理解,欢迎讨论 不符合受理的基本条件的申请,不受理。楼上提到的法条是正解。 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文件或请求没有实质性缺陷可以补正的,应该补正。具有实质性缺陷无法通过补正解决的,视为未提出。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注册并登陆,便可获得
archimedes
注册会员
|(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