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ngsha2k wrote: 1、一种用于产品A的新型把手,......,其特征在于把手与产品A的转轴活动连接。 2、如权1所述的新型把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转轴......。 代理人认为权利要求2有问题,专利的主题为把手,并且把手不包括转轴,而权2为基于转轴特征的权利要求,两者主题不同。请问各位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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