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在这里描述的确实不够清楚。实践中如细则5条4款规定的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十分少见,通常出现的都是可以邮寄的普通的通知和决定,对于这种普通的通知和决定,即使是直接送交的,也依然以自交付日起满十五日为推定收到日。
流程类的规定,没有过多的道理可言,这里大概可以这样去理解吧:专利法细则第5条4款中的规定,针对的是国知局规定必须直接送交的文件;指南中规定的是可以邮寄的普通的通知和决定,当被直接送交后其推定收到日的计算方式。
璀璨星光 wrote:
细则5条中: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而审查指南中5-6-2.3.2中的规定自交付日起满15日推定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
上述两条是不是有矛盾之处啊?不太理解,麻烦杨老师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