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请问,公知技术能否成为权利要求?

2008-10-15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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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一种新的组合方式,欲以一公知的技术描述权利要求,不知道这样会不会导致权利要求无效。

请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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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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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haibo530  高级会员 | 2008-10-15 03:38:03

Re:请问,公知技术能否成为权利要求?

首先将公知技术写进权利要求就不能授权,根本谈不上权利要求的无效,无效是专利授权后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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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momo  注册会员 | 2008-10-15 04:41:35

Re:请问,公知技术能否成为权利要求?

谢谢!

请问,如果该公知技术是其他技术领域、类似形状的呢?
red365  注册会员 | 2008-10-15 17:21:54

Re:请问,公知技术能否成为权利要求?

caimomo wrote:
谢谢!

请问,如果该公知技术是其他技术领域、类似形状的呢?

一个技术领域的公知技术,转用到另一个技术领域,完全可能具备专利的三性而授予发明专利。此问题需个案看待,不能一概而论
欧麦尔  注册会员 | 2008-10-15 18:52:55

Re:请问,公知技术能否成为权利要求?

不能一概而论。
一般情况下,只要特征部分不完全是公知技术,就有可能授权。
需根据技术内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yufang830813  新手上路 | 2008-10-15 21:40:22

Re:请问,公知技术能否成为权利要求?

我认为可以写入权利要求;
在吴观乐著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案例剖析》P15有写道:“由几个对发明本身所起作用难分主次的已知技术互相组合而成的组合发明,其发明点在于组合本身”,在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可将已知技术都写入特征部分。
caimomo  注册会员 | 2008-10-16 05:38:51

Re:请问,公知技术能否成为权利要求?

再谢谢 yufang830813、欧麦尔和red365 的解答。

今天再检索了国家局网站的一些文章,发现还真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以公知技术描述的权利要求不具备“三性”,另一种认为,需要考虑整体技术方案的用途和是否达到了不同的效果。

我想,有两点值得讨论:
1、公知技术的领域以及技术人员的认知能力。如果在公知技术所属领域的一个从属领域或者近似领域长期存在一个未被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该技术问题可以通过一个公知技术来解决,是否可以认为该技术不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该问题长期存在却未能解决)

2、是否属于新用途。《专利法》规定,“新用途”可以授予专利。这种以公知技术来描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构成新的用途(尤其是实用新型,文法表达上可能是公知技术的技术特征,本质上是该技术或产品的新用途,但创造性又不够申请发明专利)。

还请各位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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