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请问杨老师关于抵触申请方面的一个问题

2008-10-15 00:11
49833
历年真题中:
    甲将其发明在1998年1月5日至1月10日由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后,在同年的7月2日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请求专利局按照专利法第24条的规定对待其申请;乙在1998年5月6日就其独立完成的相同发明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丙在1999年1月5日就相同发明也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享有其1998年1月2日美国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假设甲、乙、丙三人的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条件,那么谁将获得专利权?
    A、甲将获得专利权         B、乙将获得专利权
    C、丙将获得专利权         D、甲、乙、丙三人都不能获得专利权
   此题中,答案为D,在杨老师的解析中说由于乙的申请日早于甲的申请日,所以甲的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权。
   疑问:是不是单纯可以这么说?如果可以的话,那出现抵触申请的情况,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才是抵触申请,如果没有公布就不构成抵触申请,就有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相矛盾。
   还请杨老师给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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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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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812  注册会员 | 2008-10-15 05:55:36

Re:请问杨老师关于抵触申请方面的一个问题

不丧失新颖性,不是抵触申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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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10-15 06:45:59

Re:请问杨老师关于抵触申请方面的一个问题

这道题主要考察的是\"不丧失新颖性\"、\"优先权\"、以及\"抵触申请\"的基本概念,对于其它可能出现的问题,题目已经做了限制,不必考虑过多。既然三人的申请均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由于发明专利的公开(保密专利除外)也是其授权的条件之一,所以这个条件在本题中应视为已经被满足。
buyongli  认证会员 | 2008-10-16 19:59:31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

请教杨老师: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否包括提出优先权申请?我没有实际实务经验,从法条上理解,提出优先权申请应该与提出专利申请一块提出,从理论上讲,在办理手续时可以单独有优先权申请书(声明)吗?如有,是否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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