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以后发贴时,请将有所区别的问题单独发帖。具体请见下面的本版发帖原则的置顶帖: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1&id=112113&sty=1&tpg=1&age=0
你所举例的这两个内容都是对撰写的要求,前者是一种撰写的整体思路,后者是指一个较好的撰写在完成后应该达到怎样的效果。
almiao_sdu2008 wrote:
杨老师:请教问题
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中,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出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将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前序部分,区别特征写入特征部分,从而完成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也曾看到:撰写独立权利要求不应局限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尽可能用概括性的描述技术特征。这两种方式我有些混了,有什么区别?
在具体撰写中,是按第一种呢还是从实施例中概括?谢谢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