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现行专利法有关创造性规定是存在瑕疵的

2008-10-13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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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zhuanlilaw.blog.sohu.com/101847824.html

现行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中,将其修改为: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对于这一修改,大多数人都把修改的原因集中在了引入“现有技术”这一概念从而将原来的“相对新型性”变成“绝对新型性”这一问题上。但以笔者看来,此条修改并非仅仅因为这一个原因,还因为现行专利法对于创造性的规定是存在瑕疵的。

现行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在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定义中,将“现有技术”描述为“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这是明显不妥的。因为,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包括了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的所有技术,其中就包括了申请日以前\"已经存在但尚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等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但从专利法的立法本意来看,此处明显应该是指申请日以前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而非申请日以前已经存在的技术。

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对现行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了趋于本意的解释,但这种解释毕竟是与其字面的直接解释相左的。因此,在此次修改中对此处进行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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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  高级会员 | 2008-10-13 18:22:55

Re:现行专利法有关创造性规定是存在瑕疵的

没有本质区别,创造性的定义本来应该与时间无关,强行给创造性的定义中加入时间要素,怎么改也不会准确。最搞笑的是,创造性的定义居然有二种:一种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另一种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这样的定义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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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门  高级会员 | 2008-10-13 20:46:11

Re:现行专利法有关创造性规定是存在瑕疵的

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通常与成分、工艺有关,也就是所相应成分、工艺不为别人知晓。
但是,使用不同成分、工艺达到同样技术效果,是完全可能的。

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如何证明别人专利的技术与自己的一样,倒是一个问题:反向工程无法进行,自我证明的证据力不足。
dormancy  专利代理人 | 2008-10-13 21:52:46

Re:现行专利法有关创造性规定是存在瑕疵的

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对已有的技术进行了解释。明确说了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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