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明专利权侵权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这样的请求,法院应当是什么决定呢?是“可以”不中止呢,还是“肯定”不中止?难道关于发明专利权的侵权案件都不中止吗?
第11条之所以规定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是因为发明专利是经过实审才授予专利权的,其专利权有足够的稳定性,无须再次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就可以进行侵犯专利权的审理程序。
不中止能够及时有效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防止侵权人利用终止程序拖延诉讼。
第11条也没有规定法院就绝对不能中止,而是规定可以不中止,如果有证据表明该发明的稳定性确实有问题,则还是需要中止。
规定中止程序的原因在于专利权的有效性不在法院,由知识产权局判定,其目的在于通过中止让知识产权局考察专利的有效性,因此是否中止的要点在于专利的稳定性。
综上,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原则上是不中止的,但是只要有充分证据表明其专利稳定性可疑,则法院依然要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