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是否可作如下修改:
a)原说明书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给出了四个实施例:氟、氯、溴和碘,原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该技术特征为氟或氯,现将其改为概括氟、氯、溴、碘的上位概念卤族元素。
b)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对车铃作出改进的自行车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在答复时删去此独立权利要求,并将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为克服所指出的缺乏单一性缺陷而放弃的另一独立权利要求(对刹车作出改进的自行车)再作为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
2.实审时,\"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未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是否成为申请被驳回的理由?
请各位指教,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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