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A、B、C、D是并列的技术方案,而不存在其中某个比较上位的情况的话
那么两种写法本质上说是一样的...
第一种写法,按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1.2,应该认为相当于4个独立权利要求
第二种写法,应该写成所述省力机构是ABCD中的任一者,本质上与第一种写法保护的范围没有区别
我觉得你可以考虑其他从属权利要求来选择,如果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四种方案是共同的,那么用第二种写法,可以节省篇幅,减少权利要求的数量,如果权利要求多于10个能少交点钱
如果其他从权对于四种方案不是共同的,那拆开些比较方便
当然,最好的写法是你能概括一个ABCD的上位技术方案作为独权,ABCD作为四个从权
另外,你这种写法,有可能有单一性的问题,自己结合现有技术考虑考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