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ecass wrote: 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的意思就是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也可以作为区别技术特征使实用新型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正确的无效理由是用违反细则2条实用新型的定义来请求无效。具体参考审查指南第一部分6.1的最后一段和6.3的最后一段。 如果请求人选错了无效理由,用新颖性和创造性,那么就只能怪自己了。 不过也没啥大不了,马上再补一份无效宣告请求以细则2为理由就是了。没口审的话请求合并审理。
ryanlirui wrote: 还是不太明白,既然可以用来区别新颖性和创造性,为什么不能用新颖性和创造性来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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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l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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