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h812 wrote: 作为考试最好按指南要求进行删除合并处理,将所有区别技术特征进行合并,,你那样进行了重新划界,保护范围没有什么变化,但考试最好不要这样.
asmzf wrote: 07卷三关于无效的答复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这样写么? 我的想法是将旧独权作为前序部分,然后将旧权利2、3作为特征部分。 但条法司给的标准答案就是将旧权利要求2.3补在旧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了, 1、2两种写法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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