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pct申请,按照34条进行了修改,进入中国的时候同时提交了原始文件的译文和修改后的译文。

疑问:
此时公开的是 原始文件译文 还是 修改后的译文?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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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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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wa  中级会员 | 2008-10-8 21:17:47

……

接受……

4.2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作出的修改的译文
  申请人声明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作出的修改作为审查基础,并且该修改是以外文作出的,应当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最迟在国家公布准备工作完成之前提交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附件的译文。在该期间之后提交修改部分的译文将不予考虑,审查员应当发出“修改不予考虑通知书”(PCT/CN519表)。
  修改部分的译文内容应当与国际局传送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所附修改页的内容相符。在国际阶段申请人声称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作出修改,但未被审查员采纳,因而没有作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附件传送的,在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不应当再将该内容作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的修改向专利局提出。
  修改部分的译文应当作成能够与原始申请译文中对应部分互相替换的修改页。如果由于修改使该页内容增加,可以在该页之后补入一页或几页。其页码为“Xa”、“Xb”或“X-1”、“X-2”。由于修改使某页完全删除的,应当在修改说明中指出。 权利要求书中某项被删除时,可以保留原编号,注明“删除”字样,也可以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重新连续编号,并加以说明。修改的译文前应附有一页简短的修改说明,该说明上方应标有“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附件译文”字样。修改说明只需指明修改所涉及的部分。
  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提交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附件译文的,应当附有“补交修改文件的译文或修改文件”(PCT/CN521表),并在该表中表明以该修改为审查基础的意愿。
  修改文件的译文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改正修改文件译文缺陷通知书”(PCT/CN505表),通知申请人改正。期满未改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修改不予考虑通知书”(PCT/CN519表)。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附件译文在国家公布时不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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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MMMAAA  中级会员 | 2008-10-8 21:38:49

Re:

不明白...
公开的是原始文件的译文,还是修改后的内容..

我朋友从国内代理人那儿收到的是原始文件的译文..
是不是只公开原始文件,修改内容不公开,而在审查中适用?
PPPMMMAAA  中级会员 | 2008-10-8 22:28:38

Re:pct进入中国后的中文公开内容(原文译文 还是 修改后的译文)

急,各位大大请帮忙~
skynxm  注册会员 | 2008-10-9 00:18:27

Re:pct进入中国后的中文公开内容(原文译文 还是 修改后的译文)

老兄,急啥,2楼不是说吗?最后一句“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附件译文在国家公布时不予出版。”所以,公开的当然是原文译文啦。
PPPMMMAAA  中级会员 | 2008-10-9 00:53:23

Re:pct进入中国后的中文公开内容(原文译文 还是 修改后的译文)

吼吼,ls 谢谢~~~~
awwa  中级会员 | 2008-10-9 21:15:40

Re:pct进入中国后的中文公开内容(原文译文 还是 修改后的译文)

4.2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作出的修改的译文
  申请人声明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作出的修改作为审查基础,并且该修改是以外文作出的,应当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最迟在国家公布准备工作完成之前提交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附件的译文。在该期间之后提交修改部分的译文将不予考虑,审查员应当发出“修改不予考虑通知书”(PCT/CN519表)。

真的不懂吗?
silvershark  注册会员 | 2008-10-9 22:39:29

Re:pct进入中国后的中文公开内容(原文译文 还是 修改后的译文)

skynxm wrote:
老兄,急啥,2楼不是说吗?最后一句“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附件译文在国家公布时不予出版。”所以,公开的当然是原文译文啦。
正确,但是根据实施细则51条的主动修改公布么?没找到相关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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