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326第27题(2000年卷一第84题)
关于专利权具有独占性的说法是不是也是错的,其实独占性也就是排他性,如果非要找个说法,那么不应该是A项的说法,而应该是:不经专利权人同意,他人不得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通俗理解就是:该权利被专利权人霸占着了,别人不得实施,而不是自己可以不经他人同意实施)。A项的说法(专利权人无需经他人同意而有权实施自己的专利技术)是不对的,反例可以用同页第26题的从属专利来驳斥,如果所从属的专利与该从属专利的专利权人不是同一人,从属专利权人是不能不经他人同意实施从属专利的技术的。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有误,请杨老师指点。
二、P300第86题
D是否该不选?
D项将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并重新划界,确实是去掉了该项从属权利要求,但同时这种修改不属于指南中指出的三种修改方式(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应该是不允许的吧?
3.4.6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3.4.6.1修改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3.4.6.2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3.4.6.3修改方式的限制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三、P327第29题
是否为ABD?发证、登记和公告是同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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