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五人合议组

2008-10-8 07:38
22174
审查指南355页,在组成五人合议组之前没有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应当时行口头审理。那么口头审理中的合议组要怎么组成?难道不是先组成合议组?请指教这其中应该是怎样的一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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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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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彪哥  认证会员 | 2008-10-8 09:16:37

Re:关于五人合议组

这一节我的理解是:

五人合议组的产生,程序上有二种方式,
1是二种人决定;
2是二种人提出,再由前二种人审批。

“提出+审批”产生的五人合议组的,二种提出人的后一种是(原)合议组成员,这里暗含了一个程序,“三人合议组部分(或全部)成员认为本案应由五人合议组审查时,可以提出,由前二种人审批”。

(二种人的称谓只是方便记意,无贬义)
前二种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后二种人:相关处负责人、合议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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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注册会员 | 2008-10-8 20:14:05

Re:关于五人合议组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3.2节
关于组成五人合议组的规定
对下列案件,应当组成五人合议组:
    (1) 在国内或者国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
    (3) 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
    需要组成五人合议组的,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决定,或者由有关处负责人或者合议组成员提出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审批。
由五人组成合议组审查的案件,在组成五人合议组之前没有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应当进行口头审理。
ryanlirui  注册会员 | 2008-10-8 20:48:21

Re:关于五人合议组

楼上两位似乎没明白我的意思,在组成五人合议组之前没有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应当进行口头审理,那这个主持口头审理的合议组是怎么组成的?
buyongli  认证会员 | 2008-10-8 22:11:43

Re:关于五人合议组

“在组成五人合议组之前没有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应当时行口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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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的本意是这个五人合议组应进行口审。如果在组成五人合议组之前已经进行过口审,则五人合议组可以视情况是否进行口审,也可以不进行口审。因为案情重大,在组成五人合议组之前,可能组成三人合议组进行过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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