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细则22条的独权前序部分撰写的规定是指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写入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如现有技术1 一种X,包括 A、B必要技术特征
现有技术2 一种X,包括 B、C、D必要技术特征
本发明 一种 X,包括A、B、C、D、E必要技术特征,其中E是区别技术特征。
如果说它们的所属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或技术效果相同/近似,那么发明的独权可否写成
一种X,包括B、C、D,其特征是:A,E。
可能没有这样的例子,只是从理论上给出可能的情况。A已被现有技术1被露,不知能否写入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中。
望指教
毕 资格考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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