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请教 关于细则20条第4款的理解

2008-10-8 01:42
26093
R20.4中规定,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引用附图标记必须用括号将附图标记用括号括起来,这样立法的意义或初衷何在啊?
为什么规定权利要求的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呢?
请高人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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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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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  新手上路 | 2008-10-8 21:38:16

Re:请教 关于细则20条第4款的理解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权利要求书中“不得有插图“不得使用如图所示的用语”

因为图形是不严谨的,只有文字可以“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权项的模糊和歧义!

我也是新人,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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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桐听雨  新手上路 | 2008-10-9 00:04:55

Re:请教 关于细则20条第4款的理解

楼上说的有点道理。但是这样的规定也有欠妥之处,如一项权利要求中通常有几个同种类的部件,如一个电路中包含多个电感,用附图标记来区分这些电感,如电感L1 电感L2,这时若加上括号,那在理解权利要求的范围时间就不考虑附图标记,这时就可能导致不清楚。此时,只能用技术特征的名称来区分。很多审查员坚持用“第几”来区分,如第一电感 第二电感,但这样做使得权利要求的表达很冗长,特别是当碰到更多同种类的部件时,如10个电感,用第一到第十来表示,那也太罗嗦了吧 而且 冗长
sosojust  注册会员 | 2008-10-9 00:30:19

Re:请教 关于细则20条第4款的理解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这样规定是为了帮助理解权利要求,也就是说所指的还是以文字所涵盖的内容为准,附图所体现的内容只是为了使权利要求书中比较上位或比较抽象的词有一个感官的体现,但是并不能将附图中所给出的标号所指代的东西来作为对权利要求所包含的应有之义的限制。

简言之,这样规定仅仅是方便阅读的人理解发明,但是立法者又担心这种做法会引起对权利要求的不必要限制,才做了如题所述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并不是每个国家都规定 “权利要求的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的,美国就将这些权利要求中的附图标记作为是对权利要求的限制。因此在申请pct时应当尤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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