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到底 wrote: 251页321题,答案为B,请问这样操作能恢复吗? 如果如下理解: 推定收到加15天 复审期限3个月 处理决定1个月 推定收到处理决定15天 正当理由回复2个月 但实务中好像没有处理决定发出!
icemaneric wrote: 这个问题我也看到过,看审查指南中关于复审的解释中的意思是,什么时候提出复审都可以。也就是说,即使收到驳回决定20年后,我再提出复审,然后此时复审发出一个不予受理通知书,那么我失去了被复审的权利,但是我又正当理由,所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按照细则第7条第2款的规定是不是也可以提出恢复被复审的权利呢。 我觉着我肯定理解歪了,但是不知道错在哪里了。
专利到底 wrote: 谢谢非比寻常的解答! 仍有以下问题请教: 1 审查指南多处提及“驳回且生效”,例如驳回且生效后不能分案,请问什么时候才算驳回生效? 2 实务中对于复审以正当理由恢复的期限计算如下:推定收到15天;复审期限3个月;恢复期限2个月。而以正当理由恢复实施细则规定是自收到文件之日起2个月。请问此时“收到文件”如何理解,因为除了驳回决定就没有其他文件了?
专利到底 wrote: 我觉得题目中“因出国”表达出的意思就是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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