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如果一申请中的独立权项分别为:
1,一种用于确定辅助特征的方法...
2,一种存储指令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当所述指令由一计算机执行时,导致该计算机执行一种用于确定辅助特征的方法...
在一通中,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请问:1)针对这种情况,可否把权项2修改成一种装置或方法权利要求呢?还是只能将2删除呢?如果将2删除,权项1并不能体现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阿。
2)审查指南中写道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可以写成装置或方法权利要求,意思是或者的关系,还是可以在权利要求书中将两种权利要求都写进去呢?多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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