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讨论:公知常识与现有技术

2008-10-6 21:58
25951
想请教一下:公知常识与现有技术在实务的不同阶段中的区别与联系,例如,在答复审查意见中;在复审中;在无效中;在诉讼中等。

一些审查指南中的设定:
1)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公知常识分别在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判断(“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的撰写、复审中补充证据的规则、无效证据的认定(公知常识的可能来源)等章节中有所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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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wenyi954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0-13 06:12:52

Re:讨论:公知常识与现有技术

从逻辑上将,现有技术包括公知常识。也就是说,公知常识是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公知常识肯定是现有技术,但现有技术不一定是公知常识。

实务中,1、公知常识的认定通常不是凭空认定,同样需要证据。也就是审查指南中提到的比如:教科书、技术词典或技术手册等。2、公知常识也有无需提供证据的情况,比如水在常温下是液体。3、不管在复审、无效还是诉讼中,你要认定是公知常识的东西,复审委或法官一般都要求你提供证据(毕竟是专业技术)。

从实际情况看,只要你的对比文件是申请日前公开,不管是现有技术还是公知常识,其效果应当是一样的,只是说法不同而已。

如有不妥,敬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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