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法条(前提:不考虑集中管辖问题)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其中,对于第19条中“(一)重大涉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有详细解释,具体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此外,对“(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产生了较大影响的案件。
对“(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
1、海事、海商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除专利行政诉讼案件)
3、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案件。
4、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5、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6、证劵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B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4号《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我同意竹雪MM关于B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判断,但不同意你的关于A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判断,理由如下:
对于第19条中“(一)重大涉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有详细解释,具体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其中,争议标的额大小的判断最高院并没有直接指定,而是发出了一个(1999)11号通知。该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从我国大部分省区高院制定的标准来看,争议标的达到50万元以上的才归各地方中院管辖。因此,不能以满足第一条来断定该案件归中院管辖。应该是以“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这一条来判断。而“美国人波特等15人”也没有说清楚到底有多少人是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因此不能就此判断该案件就归中院管辖。
请竹雪MM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