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shuyaya wrote: 因为如果ab之中任意是实现本发明的特定技术特征,abc的方案与abd是有单一性的
海培 wrote: 我认为您的题目写的不够详细, 例如:技术特征d在原申请文件中是否提到?是否在权利要求中提到? 技术方案a+b+d在原说明书中是否提到? 技术方案a+b+c和a+b+d有什么区别?或者c和d不能同时存在?d是c的下位概念、等同替换技术特征?等等。 你的修改是将a+b+c修改成a+b+d,是首先删除了一个技术特征,我不知道为什么删除,但删除技术特征是很容易“超范围”的,所以一定要小心,轻易不能删除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我赞同shushuyaya 的说法“若原说明书有没有记载abd,不论是追加独权还是分案,都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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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t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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