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PPT里看到关于“对从属权利要求的规定”,这样写着:
不能采用特征置换的方式,改写为另一个不同的保护范围。
  【例】权利要求1:一种包括特征X的装置。
在后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不允许)

在同一个PPT里还看到这样一段描述:
在某些情况下,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即其包含有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实质上不一定是从属权利要求。
    [例如]1、一种包括特征X的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
     在上述举例中,权利要求2也是独立权利要求。因此,不能仅从撰写的形式上判定在后的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这两段话是不是矛盾了,请问可以采用特征置换权利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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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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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8-9-30 04:05:31

Re:关于权利要求的撰写

没矛盾。

一个是对从属的规定
一个是对并列独权的规定
两码事,不能混一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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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812  注册会员 | 2008-9-30 06:19:35

Re:关于权利要求的撰写 从属可以采用特征置换权利要求吗?

这个是两个独权,指南上有,不应看成从属关系
wlz581  认证会员 | 2008-9-30 16:51:02

Re:关于权利要求的撰写 从属可以采用特征置换权利要求吗?

指南中具体在哪里有指出独立权利要求可以采用特征置换,而从属权利要求不可以采用特征置换?
指南中在单一性判断举例说明了采用特征置换导致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而实质上是独立权利要求;那么从属权利要求之间不能采用特征置换导致形式上的从属而实际上是并列的两项从属权利要求吗?
mfq1973  注册会员 | 2008-10-6 18:04:25

Re:关于权利要求的撰写 从属可以采用特征置换权利要求吗?

从属权利要包括全部的独立的权利的技术特征,置换了至少一个,就不包括全部技术特征了,当然要成新的独立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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