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PPT里看到关于“对从属权利要求的规定”,这样写着:
不能采用特征置换的方式,改写为另一个不同的保护范围。
【例】权利要求1:一种包括特征X的装置。
在后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不允许)
在同一个PPT里还看到这样一段描述:
在某些情况下,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即其包含有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实质上不一定是从属权利要求。
[例如]1、一种包括特征X的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
在上述举例中,权利要求2也是独立权利要求。因此,不能仅从撰写的形式上判定在后的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这两段话是不是矛盾了,请问可以采用特征置换权利要求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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