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独立改从属,我认为没超范围,现在该怎么办?

2008-9-27 20:45
483216
审查员一审认为一个发明专利中有2条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因而“对这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要求不予评述”。据此,除以后会另做分案申请外,本人还进行了修改,把此2条要求变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要求保留在原申请中。审查员的回复认为“……组合出新的技术方案……这种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可是,本人认为,一、实际上这样的结合已在文中及图中出现,没有超出范围(后此点又不被审查员同意);二、既然最重要的权利要求1可以得以通过(经与审查员沟通确认),则这样的从属要求是一种进一步的限制,完全不存在超出原保护范围,应该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可行的。本发明专利是关于工艺流程的,既然主权利要求已可通过,那么从属的内容,即使不申请也应该由于主权利要求的保护而得到保护(注:同样内容在国外申请获得通过。)请问我的想法对吗?我是该继续坚持(后果肯定是复审,没经验,不知好不好)还是妥协?急,如获帮助,非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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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iy  新手上路 | 2008-9-28 03:47:41

Re:独立改从属,我认为没超范围,现在该怎么办?

首先,新增加的两条是权项1的从属权项,因此其保护范围应该已为权项1所覆盖。

其次,对于这样的修改,根据目前的审查基准除非能从说明书中直接导出,一般的确是被认为超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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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ljd  新手上路 | 2008-9-28 04:51:53

Re:独立改从属,我认为没超范围,现在该怎么办?

\"首先,新增加的两条是权项1的从属权项,因此其保护范围应该已为权项1所覆盖。\"
你的意思是指,这两条不需要强求放在原申请中吗?
但如果不这样从属一下,万一独立的分案申请没获得通过,会怎么样?
CPO  注册会员 | 2008-9-28 16:55:29

Re:独立改从属,我认为没超范围,现在该怎么办?

whljd wrote:
\"首先,新增加的两条是权项1的从属权项,因此其保护范围应该已为权项1所覆盖。\"
你的意思是指,这两条不需要强求放在原申请中吗?
但如果不这样从属一下,万一独立的分案申请没获得通过,会怎么样?
1、看你的描述,多半是超范围

2、如果分案没有通过,并不影响母案取得授权。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8-9-28 22:00:50

Re:独立改从属,我认为没超范围,现在该怎么办?

对33条,用审查指南的原话可以反驳的还有希望。

但,从你的问贴看,似乎你还需要进一步看看指南:)
tilorier  中级会员 | 2008-9-28 23:36:22

Re:独立改从属,我认为没超范围,现在该怎么办?

“本发明专利是关于工艺流程的,既然主权利要求已可通过,那么从属的内容,即使不申请也应该由于主权利要求的保护而得到保护”
从权的目的至少在于:在无效过程中给申请人留足后路;以及在侵权诉讼中更精确地打击被控侵权方。

“(注:同样内容在国外申请获得通过。)”
在国外获批并不代表在国外不会被无效,更不代表在中国不会被无效。

“后果肯定是复审,没经验,不知好不好”
lz水平在所里排名很考前吗?说实话不看好你……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8-9-29 00:21:50

Re:独立改从属,我认为没超范围,现在该怎么办?

tilorier wrote:
“本发明专利是关于工艺流程的,既然主权利要求已可通过,那么从属的内容,即使不申请也应该由于主权利要求的保护而得到保护”
从权的目的至少在于:在无效过程中给申请人留足后路;以及在侵权诉讼中更精确地打击被控侵权方。

“(注:同样内容在国外申请获得通过。)”
在国外获批并不代表在国外不会被无效,更不代表在中国不会被无效。

“后果肯定是复审,没经验,不知好不好”
lz水平在所里排名很考前吗?说实话不看好你……

老兄,说话够直接啊:)
我挨骂挨多了,现在都不敢这么说话了:)
scout  注册会员 | 2008-9-30 01:35:47

Re:独立改从属,我认为没超范围,现在该怎么办?

adiy wrote:
首先,新增加的两条是权项1的从属权项,因此其保护范围应该已为权项1所覆盖。

其次,对于这样的修改,根据目前的审查基准除非能从说明书中直接导出,一般的确是被认为超范围的。

审查员的意见就是个万金油,但凡这种技术方案层面上的修改,只要他不愿意让你的修改通过,都可以用这句话。而且,代理人很难争辩

什么叫”直接导出“?我怀疑大多数时候审查员将其掌握为”直接记载“
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08-9-30 03:42:10

Re:独立改从属,我认为没超范围,现在该怎么办?

whljd wrote:
审查员一审认为一个发明专利中有2条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因而“对这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要求不予评述”。据此,除以后会另做分案申请外,本人还进行了修改,把此2条要求变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要求保留在原申请中。审查员的回复认为“……组合出新的技术方案……这种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可是,本人认为,一、实际上这样的结合已在文中及图中出现,没有超出范围(后此点又不被审查员同意);二、既然最重要的权利要求1可以得以通过(经与审查员沟通确认),则这样的从属要求是一种进一步的限制,完全不存在超出原保护范围,应该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可行的。本发明专利是关于工艺流程的,既然主权利要求已可通过,那么从属的内容,即使不申请也应该由于主权利要求的保护而得到保护(注:同样内容在国外申请获得通过。)请问我的想法对吗?我是该继续坚持(后果肯定是复审,没经验,不知好不好)还是妥协?急,如获帮助,非常谢谢!
首先现在局里超范围从严,提醒一下各位代理人。而且是以技术方案的“直接记载和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为标准,不允许概况和对没有直接记载以及不能直接确定的技术方案进行组合,因此对于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也越高了,所以看到审查员发出的修改超范围的审查意见也要各位代理人多多见谅,我们不发超范围,质检会找我们麻烦的。
其次,别的国家获得保护并不代表中国也要获得保护。各国都是依据各国的专利法进行审查,我个人比较反感某些个别代理人提交意见时总是以美国或者欧专局获得授权为由的意见陈述。个人觉得意见陈述就该针对审查员的意见作出。
coake  注册会员 | 2008-10-8 18:05:37

Re:独立改从属,我认为没超范围,现在该怎么办?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这两个范围是不一样的概念~从权是肯定不会超出独权的保护范围,但从权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无法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直接得出的话,还是超范围。比如独权某个技术特政为“A是金属”。修改时用原申请文件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形成一个从权“A是铁”,虽然从权“铁”的保护范围小于“金属”,但由于这一条原申请文件没有记载,不能从原文记载的金属直接断定它就是铁,所以这一修改超范围,不符合A33。
用国外以授权这样的答复很难说服审查员,你得自己详细陈述审查员的意见为何不对,而不是简单抛出一个国外授权的结论让审查员自己去寻找他的审查意见的缺陷,再说国外和国内的授权并无必然联系。
只根据你的描述,我感觉这样修改是超范围,打到复审还是超范围,不接受审查意见的话,估计扳不倒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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