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心 wrote: 07撰写题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中出现:“带状部件与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外包装层与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而实用新型是对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以上特征对产品的形状、构造的改进似乎没有帮助,如果产品的改进仅在于该特征,能将其作为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吗?
huanglei wrote: 第二题 撰写实务题 假设客户委托应试者所在代理机构代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供了其发明的包装体的技术说明(见附件1,除去权利要求部分),并提供了三份对比文件(见附件3“对比文件1-3”部分)。代理机构接受该委托后指定应试者具体办理该项专利申请事务。
elecass wrote: ………………
yuancj wrote: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我也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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