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审查指南上第2部分第8章的
4实质审查
4.1 审查的文本
审查员首次审查所使用的文本通常是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或者应专利局初步审查部门要求补正后的文件。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这一规定难道不需要符合专利法33条了吗?还是说,审查员以此为文本而已,然后在审查过程中再审查是不是符合法33条?
头晕脑胀有点转不过来了,请各位指教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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