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lgcn wrote: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ylgcn wrote: ylgcn wrote: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不需要中止的是因为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公知技术抗辩成立不侵权,没必要等待无效案审结。 按楼上意思:如果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发现了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就应该直接判决,不必中止。。。。而法条规定正好相反,未发现,不中止,直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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