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法条,很难理解,特请教。。。。《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我想不中止诉讼,是因为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不利的文献,说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可能有是效的,所以继续诉讼,但(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说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可能是无效的,为什么不中止呢?第二和第三意思也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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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odns  注册会员 | 2008-9-24 01:51:30

Re:《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难理解的问题

个人理解,(二)指的是申请日前已经公知的.

比如,专利权人诉制造商和销售商,销售商申请中止,但制造商有证据证明被诉产品申请日前已经公知(即公知技术抗辩),此时法院就没必要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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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9-24 02:04:07

Re:《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难理解的问题

ylgcn wrote: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不需要中止的是因为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公知技术抗辩成立不侵权,没必要等待无效案审结。
Start08  注册会员 | 2008-9-24 02:18:52

Re:《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难理解的问题

我也有这个疑惑,同问~~谢谢
ylgcn  注册会员 | 2008-9-24 18:41:53

Re:《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难理解的问题

ylgcn wrote: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不需要中止的是因为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公知技术抗辩成立不侵权,没必要等待无效案审结。

按楼上意思:如果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发现了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就应该直接判决,不必中止。。。。而法条规定正好相反,未发现,不中止,直接判决。。。。。
woodns  注册会员 | 2008-9-24 20:30:56

Re:《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难理解的问题

elecass说的没错。
审理侵权纠纷的法院无权认定涉案专利是否应该无效,但有权认定公知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ylgcn wrote:
ylgcn wrote: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不需要中止的是因为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公知技术抗辩成立不侵权,没必要等待无效案审结。

按楼上意思:如果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发现了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就应该直接判决,不必中止。。。。而法条规定正好相反,未发现,不中止,直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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