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技术是一种生产X的方法, 包括
首先是a步骤, 从植物原料中, 用适当的溶剂提取,得到植物的粗提取物;
然后b步骤, 经过分离填料,经过适当的溶剂洗脱,得到高含量的产品 X;
其中b步骤的创新点最大, 并且达到的效果比现有技术好的多, 于是, 我们请的代理人 这样写的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a步骤, 从植物原料中, 用适当的溶剂提取,得到植物的粗提取物;
而把 b步骤放入从属权利要求里 .
我们觉得要保护的核心要放入独立权利要求里, 保护的力度大, 并且是必要技术特征.反映完整的发明构思.
但是代理人解释说, 1.这样保护范围小; 2. 如果遇到审查独立权利要求被否定(若a步骤缺乏的新颖性时)整个专利申请不了; 3.如果按照他的写法即便权利1被否定, 还有从属权利要求支持
问题: 1. 请问独立权利要求必须是反应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吗?
2.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法律地位区别?在判断侵权和无效时, 怎么 判断?
3. 该代理人的撰写方法是否正确?
非常麻烦各位老师, 先谢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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