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19条的规定是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单位或组织为第一署名人是要委托指定的代理机构那么
有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为第一署名人的情况下,如何委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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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_lu  注册会员 | 2008-9-23 19:42:50

Re:问问题:外国申请人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个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委托机构

有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就把他当做中国人,享受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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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605  注册会员 | 2008-9-23 21:46:46

Re:问问题:外国申请人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个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委托机构

应该委托指定的代理机构.

\"享受国民待遇\"指的是外国人在我过申请专利,我国专利管理部门应该按照我国公民申请一样来处理,不能有歧视和限制.这是巴黎公约中被普遍接受的内容.

但是,这种\"享受国民待遇\"并不是指外国人能够与我国公民完全一样地来行使权利和办理手续,巴黎公约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各个成员国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理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规定,均可以保留.

也就是说,外国人可以享受国民待遇,但是应该按照我国政府的要求来行使权利和义务.
强制\"外国人申请专利\"需要委托代理,既有利于申请人能够较快较好地申请专利保护,也有利于专利审查工作整个过程的进行,提高效率,规范专利事务的办理过程.
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9-23 22:20:32

Re:问问题:外国申请人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个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委托机构

国民待遇是给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的。

有国籍的就是公民,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就是居民。公民和居民都是本国人,享受本国人待遇。

所以,不必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并非由于国民待遇,而是由于他们是中国居民是本国人。
老考生  中级会员 | 2008-9-25 02:33:09

Re:问问题:外国申请人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个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委托机构

不许要委托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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